1. 须一名出口商现场代表处理检验现场有关事宜并代表出口商(申请人)在现场检验报告上签字确认其内容。出口商应知晓现场代表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2. 出口商有义务为现场检验提供必需的器具,并须经过校准。
3. 在涉及取样测试时,出口商应当按现场检验员的要求将样品寄送至实验室。
4. 请安排必要的劳力和设备,以便及时完成货物的拆包、抽样和重新包装等过程,避免延误。
5. 在货物整箱出运时,集装箱须满足规定要求。
6. 检验时间和地点的变更须在约定检验日期前一工作日的16点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检验中心提出,否则视为本次检验失败,需重新预约检验并收取重验费。
7. 现场检验中发现货物需要整改,且整改措施无法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则须安排重新检验并交纳重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