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卫生、劳动和福利部门于2010年9月通过第336号公告第六条宣布“食品卫生法实施条例”(卫生及福利部门条例第233条,1948)和“根据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等的规范和标准”(卫生及福利部门公告第370条,1959)已经修改了有关邻苯二甲酸盐用于塑件玩具中的部分内容。新规定将自发布与为期一年的过渡期之日起生效。2011年9月6日后,指定生产或进口到日本玩具应符合新的要求。新的要求包括:1.六种邻苯二甲酸盐,包括DEHP,DBP,BBP,DIDP,DINP或者DNOP,不得用于生产指定的玩具;a.限制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IDP,DINP或DNOP用于生产应用在婴儿嘴里的玩具部分;b.除了(a)中指定的部分,限制三种邻苯二甲酸盐DEHP,DBP或BBP在所有指定部分玩具的应用;c.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不得大于增塑材料质量的0.1%。2.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在所有塑化材料(不仅是PVC)玩具上的使用;3.限制邻苯二甲酸盐含量不得大于增塑材料质量的0.1%。指定玩具在食品卫生法施行细则中的第78条的规定是:专供婴幼儿使用和有潜在危害人体健康的玩具(1)婴儿在使用时将自然的与口接触的玩具;(2)配件玩具(婴儿玩耍专用配件),复制图片,酒杯,面具,折叠纸,摇铃,学习用具(不包括因其大小限制其在口腔接触的玩具),积木,玩具电话,玩具动物,玩偶,橡皮泥,玩具车,气球,积木,家庭玩具。(3)与上述玩具组合用于玩耍的玩具Mr Yuan (袁祥) 咨询热线: 13816096191
电话 :(86) 21-52198247-812 /直线电话:021-52191732 传真:(86) 21-52198249
电邮:ross_yuan@shstc.org
以上提供的资料是由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上海标检产品检测从其认为准确的资料来源取得。该资料的分发并没有附载任何保证、声明、促使或许可。香港标准及检定中心上海标检产品检测无须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