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国家质检总局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后的2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设立相应的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的技术审查工作。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批准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