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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企业申证的电线电缆产品;
2、申证企业生产的电线电缆产品的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3、企业应具有电线电缆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详见附件3)、工艺流程图、工艺规程、工艺卡片、检验规范、工装图纸等技术文件。
4、企业必须具有能保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测试设备(详见附件3)。
5、按《机械工业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详见附件4,另发)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必须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分数线(380分)以上,其中第一项第2、4、5、6条以及第二项、第三项必须达到其标准分的80%的要求。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审批程序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在境内销售电线电缆产品的企业均有权申请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
2、凡持有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该产品者,必须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复查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生产许可证。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119项规定,制止重复建设电力电线电缆制造项目(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受理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3、电线电缆审查部应及时对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再由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证企业组织宣贯本实施细则。申请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4、凡具备本细则第3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及其附件一式三份),报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5、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6、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组织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和专家组成审查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由审查组及时填写审查记录和审查报告。
7、对于因故不能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的省市,可以商请电线电缆审查部协助审查。
8、各省市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和规定,认真做好电线电缆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工作,作到科学、公正、准确、合理,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搞地方保护。电线电缆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应按照各省市的审查情况和企业数量及其分布情况,按3%-5%的比例对各省市的审查结果进行抽查。如抽查发现当地审查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者,原审查结论全部无效,由电线电缆审查部重新组织审查(费用由当地支付,并不得重复收费)。上述情况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核实后,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9、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应同时抽取检验样品并封样。电线电缆产品的抽样、封样应按附件五的规定进行,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抽样单位、检测单位、申证企业各一份)。
10、被审查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将检验样品送达检测单位,检测单位应按时完成检测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申请企业一份),有关省市技术监督部门二份)。
11、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应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测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审查报告、检验报告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在信封上注明电线电缆换证材料),再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电线电缆审查部审核。
电线电缆审查部应对各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1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具体程序是:由电线电缆审查部根据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的获证企业名单和生产许可证编号填写证书并分发给各省市技术监督局,再由省市技术监督局转发有关企业。
14、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组或检测单位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6个月的整顿,并对库存产品重作出厂检验。在整顿期满前一个月内,企业应向省市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和复查申请。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1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申请生产许可证,也可以由集团公司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并且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