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名称和编号见附件2:《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产品标准、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手段;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见附件3:《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目录》;应具备的检验仪器设备见附件4:《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目录》;出厂检验要求见附件5:《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企业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检验人员;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注:递交申请时应携带原件,以备核查。)4.1.3换证企业提交全部单元的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表格,按《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附件6)的要求填写。申请书封面的 产品类别 一栏应填写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 ;申请书 附表一 的 产品名称 一栏应填写申证单元和所覆盖的型式类别; 规格型号 一栏填写型式类别所覆盖的产品实际名称和型号。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应按规定将符合4.1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将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备案,并在受理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生产该产品的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名义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内各分公司或生产厂,应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注:申请时报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济联合体的相关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分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材料内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应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