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0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淡水小龙虾尾肉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16054010.10和16054010.90。 1997年8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为91.50%~201.63%
2008年10月29日,美国商务部对该案进行第10次行政复审调查。
调查的对象是淡水小龙虾尾肉,无论其形态(脱脂或未脱脂、清洗或未清洗)、等级和大小,无论其是新鲜、冰冻或冷藏,也无论其包装、保存或备运方式,均属于调查范围。但该调查不包括活体小龙虾和整只小龙虾,也不包括任何种类的咸水小龙虾及其任何部分。淡水小龙虾尾肉是美国统一关税表(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第0306.19.00.10和0306.29.00.00项下所列商品。这些限制措施都大大增加了中国淡水小龙虾尾肉的成本,对中国出口商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为了避免这种不必要的损失,我公司现在可以操作泰国转口的淡水小龙虾尾肉第三国转口来规避反倾销,现通过这种方式出口比较成熟以及稳定。我公司有多年的第三国转口操作经验,为您出货架起一座安全的桥梁,详谈请联系深圳升宝国际 王先生/king 手机:13410016315 QQ:416331688 MSN:king.5158@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