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了做好铅酸蓄电池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铅酸蓄电池产品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划分见表1。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别 栏填写蓄电池, 产品名称 栏填写铅酸蓄电池,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栏按表1的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栏填写, 规格 栏按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填写最大规格,即最大容量(Ah)。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依据监测报告出具的达标证明原件或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有资质监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合格的监测报告(复印件),报告中须含废气排放口的铅尘、铅烟、硫酸雾含量,废水中铅含量、PH值; 对于有废水处理系统但废水循环使用企业,可不需提供废水排放口的相关监测报告,但企业必须提供环保部门证明原件;对于废水由其它机构处理而没有废水处理系统的企业,必须有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4.1.1.5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同批产品是指用同一批原材料,在同一工艺条件下连续生产的产品),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 试制品 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