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要求商标局予以撤销,商标局收到申请撤销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函件后,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明的通知”,商标所有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3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明,使用证明应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复印件必须经过公证。注册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明经审查有效的,或者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维持该商标的注册;对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经审查证明无效的。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提交《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书》,由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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