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1996]1号文件对商标业务收费作如下规定:
1.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交纳受理集体、证明商标费。
2.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应由提异议人交纳商标异议费后,商标局才受理异议申请。
3.凡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他人3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应由提出撤销人交纳撤销商标费。
4.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申请人在提交规定材料的同时,应交纳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
5.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在向商标局报送许可合同备案材料时,由许可人交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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