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加强对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的管理,规范监督检验行为,保证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
规则所称的制造监督检验(以下简称制造监检),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在起重
机械制造过程中,在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产品安全性能的监督验证。
第三条 对实施制造监检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逐台进行制造检验。实施监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见附件1。
第四条 监检机构所监检的产品抄袭当在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或者其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的范围内(境外制造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除外)。
提供形式试验的起重机械样机,也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制造监检。
第五条 制造单位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制造现场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监检机构实施制造监检。
第六条 制造监检工作的技术要求依据(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等有关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及所引用的标准和设计图样。
第七条 监检机构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类别、内容与要求》(见附件B,以下简称《监检内容与要求》)和《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C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的要求进行制造监检。
制造监检项目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对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如技术资料、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主要受力结构件质量用其质量控制等进行确认核实;
(二)对制造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