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指令细分且明确了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销售商的责任。
1、制造商的责任 (“制造商”意指以制造商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设计、制造玩具或者让他人设计、制造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
确保玩具在设计和加工过程中符合条款9“必要的安全要求”及附件2“特殊的安全要求”
◆提交技术文件,并进行合格认定,对产品加ce标志
◆数据和信息存档10年
◆对投放市场的玩具进行抽样、调查以确保产品持续合格
◆提供玩具类型、批次、序列号、型号等任何可以识别的标识
◆提供厂家名称、地址及任何可以联系的方式
◆采取措施撤回不合格玩具产品,并告知成员国
◆配合成员国,提供玩具合格信息和技术文件
2、进口商的责任 (“进口商”意指在其经营期间将玩具自第三国投放到共同体市场的定居在共同体内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确认制造商已执行符合性评定程序
如需要,对产品进行测试
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文件,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在玩具上提供名称地址
保存技术文件10年
3、销售商的责任 (“销售商”意指玩具市场供应链上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他使得玩具在市场上可以获得)
确保相关标识,满足基本安全和特别要求
提供玩具合格性信息和文件,并采用一切措施避免其投放市场的产品可能带来的危险。
4、进口商及销售商须承担制造商责任的案例
如果进口商或销售商以其名称或商标把产品投放于市场,则他们被认为是制造商;
如果进口商或销售商对产品做了可能影响产品安全的修改,则应承担与制造商相同的责任。
符合性评估
新指令指出:“制造商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前,应分析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性方面的危险,评估面对此类风险时的可能性。”
对于符合性评估章节下的“ec型式检验”这一条款,新指令新增规定:“ec型式检验证书应在任何必要的时候重审,特别是制造商修改了制造程序,或原材料,或配件等情况下,无论如何,每5年必须重审一次。”
符合性评估另增添了“技术文件”条款。要求“当欧盟成员国执法者履行市场监督时,制造商应在30天内提供相关的技术文件翻译稿”;“技术文件应包含制造商用来确保玩具符合必要和特殊安全要求的相关数据和方法细节”;“如制造商无法提供技术文件,欧盟成员国执法者有权要求制造商自费在指定的检测机构做相关测试”。
技术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对产品设计和制造商的详细陈述,包括玩具所使用的零部件及材料的清单、以及从化学品供应商处取得的有关安全资料单。
(b) 安全性评估。
(c) 对于合格评定程序履行情况的描述。
(d) ec符合性声明副本。
(e) 制造商及仓储地址。
(f) 制造商提交给通报机构的文件副本,如果有提交过的话。
(g) 如果制造商已经履行了内部生产控制,按照协调标准从事一致性生产,这方面的测试报告以及方式描述。
(h) ec型式检验证书副本,有关符合性生产方式的描述与该检验证书中描述的生产类型应一致,应与制造商提交通报机构文件中的描述一致。
(i) 玩具彩色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