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于已经抵扣的固定资产,用途发生变化的如何处理?刘小姐13501265034 13501347679 QQ1050198860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纳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即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刘小姐13501265034 13501347679 QQ1050198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