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行 ) 台湾地区商标法主要架构是建立于 1973 年,期间虽有多次修正,仍维持其基本章节及条文。 20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后商标法共分 10 章、 94 条,引进许多新制度;宛如是一部全新的商标法。 ( 现行 ) 台湾地区商标法为符合国际趋势简化各种行政手续,也加强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其中对企业较有影响者如下:
( 一 ) 增订立体形状商标之保护 台湾现行商标之保护只限于平面表现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为配合国际间立法之趋势,增加立体形状及容器之立体商标的保护,且包含立体标志之本身。例如,肯德基的桑德斯上校、劳斯莱斯的小飞人、酒鬼酒的酒瓶造型。
( 二 ) 一案多类别申请制度 ( 现行 ) 台湾地区商标法第 35 条规定: “ 申请商标注册,应指定使用商标之商品类别及商品名称,以申请书向商标主管机关为之。不同类别之商品应分别申请。 ” 为简化申请人提出申请之程序,将后段删除,即采用 “ 一表多类 ” 申请制。换言之,企业就一件商标申请于食品、电器、文具,依修正前商标法应该分三件申请,如依 ( 现行 ) 台湾地区商标法则以一件申请书即可,可以节省许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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