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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知识产权这种新型民事权利的特点,对于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战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不断提高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企业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发展自己,变被动为主动,进而战胜竞争对手。
“知识产权”一词在我国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但是,究竟什么是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与传统的民事权利有什么区别,学界却莫衷一是。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类发展的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艺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因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以上规定涵盖了目前被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根据公约的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1.控制权
即控制权利所保护的对象的权利。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不能像对物质财产那样实施占有,权利人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控制只能依靠法律赋予的权利。控制权是行使其他知识产权的前提条件。
商业纠纷与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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