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
B级
(B1)无缝气瓶;
(B2)焊接气瓶;
(B3)特种气瓶
注: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电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级
(C1)铁路罐车;
(C2)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
(C3)罐式集装箱
D级
(D1)第一类压力容器;
(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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