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第二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三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四条 企业应当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 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企业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具体准则的制定应当遵循本准则。 第六条 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七条 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第八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九条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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