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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其本人与乘车人王某死亡,本车严重受损。后因林某父母林某某怠于向保险公司索赔,致使受害人王某亲属未得到分文赔偿。林某事发前曾为轿车投了车辆损失险、乘客座位险等,林某死亡后,王某母亲沈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的继承人和保险公司赔偿45.6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后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车损及乘客座位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驳回了沈某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车损及乘客座位险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的主张,仅判令林某的法定继承人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45.6万元。法院判决后,林某的亲属未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仅支付了8万元,就没有继续支付。不得已,沈某只得以代位求偿权起诉两家保险公司,主张代位行使到期债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对债务人林某的继承人享有到期债权37.6万元(扣除已支付的8万元),而林某继承人对两保险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车损险和赔偿金25.8万元,因其怠于行使保险到期债权,对沈某造成损害,故沈某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要求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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