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能不能私了
金牌状王刑事律师团队电话:13450371406(张静),所谓自诉案件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私了”是民间百姓对于诉讼双方自行和解行为的一种俗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经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但本法第172条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使用调解。
自此可见,和解和撤诉,都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要求撤诉的,应当进行审查。和解协议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双方自愿平等的原则、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法院可以依法准许。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也应当自觉地履行。如果撤诉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可另行起诉。
本团队首席律师邹律师 ,1992年全日制名校法学硕士毕业,执业21年,经验丰富。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多个省市成功办理过多起重大经济犯罪申诉、死刑复核和重大刑事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案件,使得多名当事人被免除死刑、免于刑事处罚、缓刑,业绩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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