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
节 申请与接受试验
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程序和过程包括:申请与接受试验、设计审查、抽样、检验与试验、试验样品的管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与处理以及出具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八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约请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若为进口代理商约请,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产品技术参数和规格范围;
(三)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图纸、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
(四)型式试验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与其协商具体的试验时间。
第二节 设计审查
第十条 设计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对于标准系列的压力管道用管材、管件、密封元件以及通用阀门等可以不进行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数据及其来源是否得当,影响产品特性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要求等。必要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进行验证性计算,以确定抽样产品的设计是否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缺陷。
第十二条 制造工艺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制造工艺能否满足产品的生产要求,以确定制造单位是否有稳定可靠的产品制造工艺。
如果制造工艺文件已经由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审查完成,型式试验机构可以不再进行制造工艺文件的审查。
第十三条 设计审查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与制造单位沟通,当设计文件、制造工艺文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且确认制造单位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本规则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设计审查项目是设计审查的基本要求,型式试验机构应当针对具体的产品结构制定详细的设计审查项目。
第三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由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过程中在制造单位成品库或者生产线末端经出厂检验合格等待入库的产品中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取。型式试验样品(试件)也可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抽样。
型式试验机构或者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合理抽样,保证型式试验覆盖制造单位申请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
第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应当与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分离,但按照规定应当在抽样现场检验的例外。
第十七条 抽样时,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设计文件、制
造工艺文件、检验资料等。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型式试验样品(试件)的检验资料,以确认检验资料与所抽样品(试件)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见附件6),抽样单经抽样人员与制造单位双方确认后盖章。抽取的样品需要送样时,应当在抽样单上说明送样的日期及地点。
第十九条 为保证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抽样人员应当对所抽取的样品(试件)进行封样,必要时,将设计文件(复印件)、制造工艺文件(复印件)、样品(试件)检验资料(复印件)等与样品(试件)一并封样。
第二十条 自抽样后,型式试验机构承担检验与试验的人员,不得与制造单位进行可能影响试验公正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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