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评审工作程序
4.2.3.1 预备会议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成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协商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2)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
4.2.3.2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下同),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介绍有关人员;
(2)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鉴定评审工作纪律,鉴定评审组人员分工;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代表决定);
(4)申请单位介绍基本概况,产品试生产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情况,换证申请单位应当介绍持证期间的相关情况。
4.2.3.3 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与受理的许可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和设备。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焊材库、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加工设备、安全部件与主要零部件的生产与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组装)现场,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调试、装配、其他特殊试验的场地和设备,以及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应当记录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零部件标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标识、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执行工艺等情况。
4.2.3.4 分组审查
(1)分组情况
评审组一般可分为资源条件组、质量体系组和产品安全性能抽查组等3个小组,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申请单位应在评审工作中提供评审组办公场所和评审所需资料以及为每个评审小组配备1名联系人。
(2)有关人员的考核
有关人员包括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人员、焊工、无损检测人员、检验人员等。
对首次取证的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的考核采用理论闭卷考核方式,包括全部责任人员,考试内容包括法规、标准的基本知识,与本岗位有关的质量体系内容的规定。对无损检测人员、焊工、检验人员等的考核由评审人员结合评审工作进行。
对换证的申请单位,相关人员的考核由评审人员结合评审工作进行。
(3)有关要求
鉴定评审过程中,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评审情况,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必要时应当适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4.2.3.5 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当与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4.2.3.6 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交换意见后,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4.2.3.7 鉴定评审总结会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及质量保证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参加。
会议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代表鉴定评审组介绍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讲话;
(3)申请单位领导发言。
4.3 鉴定评审报告及整改确认
4.3.1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将现场鉴定评审报告、现场评审记录等资料汇总后及时提交评审机构。
4.3.2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通报所提出的问题,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一式两份提交鉴定评审机构。
4.3.3 整改情况确认
鉴定评审组对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资料进行确认,并出具整改情况确认报告,必要时应当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鉴定评审机构在进行整改情况现场确认前,应当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整改情况确认符合条件的,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在6个月内未完成整改或者经确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整改情况确认报告结论为“不符合条件”。
4.3.4 评审机构应及时汇总评审报告、整改确认报告、整改见证资料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等材料,及时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报告》,并审批、加盖公章后,上报许可实施机关。
5 变更、增项和换证
5.1 变更
5.1.1 获得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5.1.2 制造单位在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5.2 增项(升级)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如果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或者扩大许可项目,应当按照《许可规则》、《许可规则》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重新办理制造许可申请手续。
5.3 换证
5.3.1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5.3.2 换证申请受理后,制造单位约请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5.3.3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有型式试验要求时应进行型式试验),进行换证评审。
5.3.4 特种设备许可换证鉴定评审(以下简称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换证鉴定评审的工作重点是审查持证期间的许可条件变化和执行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条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进行许可变更申请的情况;
(2)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3)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情况;
(4)产品是否发生重大安全性能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5)接受监督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工作情况;
(6)是否发生涂改、伪造、转让或出卖许可证,向无许可证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情况;
(7)产品制造的业绩是否符合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8)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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