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管子制造许可证/无缝钢管制造许可证
负责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接受型式试验约请后15天内派两名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取样,并且及时安排型式试验。
对采取型式试验方式的许可,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的,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还应当进行以下工作:
(一)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是否满足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的要求;
(二)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
(三)审查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型式试验单位不得取样并且在15日内向审批机构报告。
型式试验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证书。
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申请单位保存,一份型式试验机构存档,一份用于办理有关许可。
许可项目型式试验不合格的,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
许可产品试制、型式试验后,鉴定评审机构按照规定组织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现场核查制造单位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要求;
(二)通过审查试制产品的技术资料和检查实物制造质量(出厂检验项目与工序检验项目),考核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三)确认许可标志的使用方法;
(四)核实型式试验报告;
(五)确定许可产品项目及产品范围。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工厂搬迁的;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的;
(三)停止制造1年以上又重新制造的;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的;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当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手册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级)、审批机关和监督检验机构。
【体系认证】 iso认证
iso9001/iso9000认证/质量认证/质量体系认证/iso体系认证/海轩提供体系认证办理
ISO14000环境体系 ISO18000职业健康 ISO/TS16949汽车配件 ISO22000食品安全 ISO13485医疗器械 ISO17025实验室 ISO27001信息安全 HACCP食品安全GJB9001A HSE健康环境安全
【产品认证】
QS认证 CCC认证 CE认证 UL认证 RoHs认证 TUV认证 VDE认证 CCS船级社认证 FSC认证 API认证 十环标志GMP认证CQC认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包含产品:人造板 钢丝绳 轴承钢材 泵 空气压缩机 铅酸蓄电池 防爆电气 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 电热毯 助力车 眼镜 验配眼镜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建筑外窗 建筑卷扬机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 电力金具 输电线路铁塔 水工金属结构 水文仪器 岩土工程仪器 制冷设备 建筑防水卷材 食品添加剂 危险品包装容器等
地址:南京市云锦路58号万达广场东坊01幢6层
电话:025-87716968
传真:025-87716878
联系人:陆小姐
客服热线:18061670678
邮编:210017
网址:
邮箱:hx_em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