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许可应当符合本规则规定。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制造许可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许可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具体划分见附件A。
压力管道密封件、防腐蚀压力管道元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混配料的制造许可采用型式试验的方式。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工作,并且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境内A级和AX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申请的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受理。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并且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部分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许可审批,具
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下同)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第九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 有适用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 有许可制造产品需要的生产调价,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GB2(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细则(热力管道)
一、(1)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2)从事压力管道安装的职工人员30人以上
二、专业人员
(1) 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中级职称,从事4年以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
(2) 设置工艺、材料、焊接、检验、无损检测、理化检验、设备等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无损检测责任人应当具有RT射线RTII级或者超声波UTII级资格。
(3) 技术人员比例占全体职工人员10%,且不少于4人,有机械、焊接或者金属材料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2人;
(4) 持证焊工中气体保护焊焊工大于2人,管道固定焊接方法不少于2人项。
三、办公室库房场地
办公室面积(建筑面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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