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减压阀制造许可证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五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
(二)取得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 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六条 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七条 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
(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气瓶使用登记表;
(四)质量管理手册;
第八条 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第九条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以进行气瓶充装线调试,约请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监察评审约请函》(格式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一式三份;
(三)质量管理手册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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