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备案须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合同的备案工作。
当事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许可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许可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办理许可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1)备案申请表;(2)合同副本;(3)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许可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1、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2、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许可合同的;
3、同一许可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4、许可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5、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对符合要求的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工作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许可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