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OS限制指令的内容:
1、限制PFOS类产品的使用和市场投放。不得销售以PFOS为构成物质或要素的、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005%的物质。
2、限制在成品和半成品中使用PFOS。不得销售含有PFOS浓度或质量等于或超过0.1%的成品、半成品及零件。对于纺织品和其它有涂层的材料,PFOS的量不得等于或高于1μg/m2,但限制仅针对新产品,对于已经使用中的以及二手市场上的产品不限制。
3、对指令进行评估。为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当有新情况或安全的替代产品出现时,应对指令中的限制范围进行评估。
4、有部分例外情况:
(1)通过减量使用的方法,第 1 节和第 2 节不适用于以下的 物品,也不得适用于制作它们的物质或制品: a) 照相平版印刷工序的光阻或抗反射涂层; b) 用于胶卷、相纸或印版的照相涂层; c) 非装饰性硬六价铬镀层的抗雾剂,或受控制的电镀 系统的润湿剂,其中 PFOS 排放到环境中的量采 用在理事会 1996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 96/61/EC 指 令“关于整合污染防治和控制”的基础上形成的相关的最佳技术来降到最低, d) 液压机液体。因此光阻材料、照相平版涂层、航空液压品等不适用该指令;
(2)关于消防泡沫问题,SCHER同意应先对其替代产品的危害性进行分析后再作出最后决定;
(3)关于限制PFOS在镀层工业的应用问题,SCHER同意:如果不能找到有效的方法将金属镀层过程中的排放减少到明显较低的水平,则今后将限制PFOS在该工业中的使用,但在现阶段须应用最先进技术使工业电镀中PFOS的排放尽量降低。
5、PFOA将来也可能被限制。指令指出,全氟辛酸( Perfluorooctanoic acid -PFOA) 被怀疑有与PFOS大致上相似的危害性,现仍在对其危险分析试验、替代品的实效性、限制措施进行评估。
(检测专线:手机:15157225244 工作QQ: 1871882173 传真:0574-82092711 邮箱(MSN):hui.1004@live.cn 阿里旺旺(国际):cn118746430 联系人:朱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