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 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补齐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受理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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