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符合条件的,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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