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规模和重要性差异较大,有几万平方米的机房,也有几十平方米的机房;有有人值守的机房,也有无人值守的机房;有设备数量很多的机房,也有设备数量很少的机房;有火灾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很严重的机房,也有损失和影响较轻的机房;因此应根据机房的等级确定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
本规范在附录A中规定A、B级主机房不宜设置外窗,因此A、B级主机房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具体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技术要求执行。
7.1.2 A、B级机房如发生火灾,其政治影响、经济损失或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都很大,因此本条规定在其主机房及支持区中的变配电室、UPS室和电池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考虑到造价因素,应选择火灾对机房影响最大的部分设置气体灭火系统。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时,应选择自动化程度高、灭火速度快,对于局部火灾有非常强的抑制作用的系统,如可采用火探管式自动探火灭火装置。
目前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洁净气体灭火系统主要有:七氟丙烷(FM-200)、烟烙尽(IG541)、三氟甲烷(FE-13)、气溶胶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NOVEC-1230灭火系统、主动富氮防火系统等,应根据机房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灭火系统。
实践证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非常有效的灭火手段,特别是在抑制早期火灾方面,且造价相对较低,因此规定在其它部位或存放有大量可燃物的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考虑到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水渍损失及误动作的可能,因而建议采用相对安全的预作用系统。
7.1.3 由于C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相对于A级和B级机房来讲,其重要性较低,而气体灭火的建设成本和日常维护成本相对较高,故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1.4 任何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发生火灾,其后果都很严重,因此必须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便于早期发现火灾,及时扑救,使损失减到最小。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规范》(GB50116)对火灾探测和联动控制有详细的要求。
7.2.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通常设置火灾探测器的方式是采用感烟和感温探测器的组合,感烟探测器的动作仅作为预报警,只有当感温探测器动作时,才可确认为火灾,灭火系统由此而联动动作,实施灭火。这样做,既提高了准确性,又达到了可靠性,避免灭火系统误动作而造成损失。对于含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吊顶内和活动地板下),也应同时设置感烟和感温探测器。
7.2.2 气体灭火需要保证在所灭火的场所形成一个封闭的空间,以达到灭火的效果。而大量的机房均独立设置空调、排风系统,在灭火时,这些系统应停止运行。此外,为了保证消防人员的安全,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要求,火灾时应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
7.2.3 这是在实施灭火过程中,提示机房内的人员尽快离开火灾现场以及提醒外部人员不要进入火灾现场而设置的,主要是从保证人员人身安全出发而考虑的。
7.2.4 目前广泛应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灭火剂种类较多,主要有二氧化碳、卤代烷(1211、1301)、七氟炳烷(FM200)、烟烙尽(INERGEN)等洁净气体。由于1991年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各发达国家已全面停止使用卤代烷,我国于2006年和2010年分别对1211和1301灭火剂全面禁用,故而不再使用卤代烷(1211、1301)作为灭火剂;二氧化碳已广泛应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并且已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作为设计依据;七氟丙烷又称( FM200)或(HFC-227ea),有较成熟的经验应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即将发布的《七氟丙烷(HFC-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可作为设计依据;烟烙尽( INERGEN)又称IG-541,已大量运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有较成熟的适用经验,我国相关的规范尚未出台,在设计中可参考NFPA2001《Standard on Clean Agen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将会有更多的新产品应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消防,且生产厂家众多,产品质量参差不齐,故条文中增加了 经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的条款。
13.2.6采用单独的报警阀组可以避免因为其他区域动作而给机房带来的影响。
13.2.7电子信息设备属于重要和精密设备,使用手提灭火器对局部火灾进行灭火后,不应使电子信息设备受到污渍损害。而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后,其残留物对电子信息设备有腐蚀作用,且不宜清洁,将造成电子信息设备损坏,故应采用气体灭火器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