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加快实现“科教强区”发展战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 政策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经营的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器以及在孵企业。
在孵企业应与文化产业孵化器主体签订培育合同,并应是依法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实行独立合算,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 政策主要内容
1、 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采取自办、联办等方式在开发区创办文化产业孵化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械制造、新材料等符合文化产业孵化器建设。
2、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孵化器,除按规定享受配套资金外,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无的奖励。
3、 对在区内设立的文化产业孵化器,从首批企业入驻开始,经相关部门认定,按在孵企业入驻面积给予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屋租金资助,用于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性公共科技服务和对在孵企业的考核奖励,其中用于对在孵企业的奖励不低于50%。航讯孵化器公司也有此项内容,可以供大家参考。
4、 对文化产业孵化器新购置用于公用服务的仪器设备,除按规定享受配套资金外,再给予购置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 在孵企业申报文化产业种子资金项目,除享受配套资金外,再给予该项目所享受区配套资金20%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