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助力车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助力车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助力车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助力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助力车为:
(1)电动自行车;
(2)汽油机助力自行车;
(3)其它类型的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助力自行车(申报本单元的企业必须填写清楚车种的类型)。
以上三种类型产品分为三个取证单元。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