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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程序实现环评决策正当化
《环评法》的出台和实施,是我国环境法治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环境法治已经与国际接轨,并处于先进行列。但环境影响评价法本身尚存在一些缺陷:
一是未规定战略环评,一些重大生态工程的决策应当进行战略环评,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公众参与目前主要流于形式,不能影响决策;
二是在程序上对规划(草案)的环评不完善,对规划如何进行环评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三是对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强调得不够,存在过错与责任不相对应、不对称的问题,应当罚当其过,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在我国,一个规划或建设项目的最终确定需要经过多个政府部门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形式予以通过,而环评审批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许可法》,但是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尚未制定,而行政审批程序的公开则更是无法可依。因此,首先必须确立行政审批程序公开的法律规定,要求政府各主管部门向全社会公开开发决策审批的具体程序,以保障审批行为的运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并保障与审批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众同规划编制人或项目申请一样,有平等的机会了解可能影响他们既得利益的审批决策的所有内容 。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借鉴美国在环境法治方面的做法,将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种文件和政策予以公开。在我国公益性环境诉讼尚未步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条件下,在中国干部业绩的评估机制尚未改革前,上述担忧是极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为此,通过立法将各种行政审批结果纳入司法审批的范畴考量是极其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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