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人力工伤案例---对职工工伤不理不睬 企业难逃赔偿责任
工伤案例之一:楚某与某机械制造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1年5月31日,楚某在公司内主要从事组装驾驶室工作。2009年11月23日,楚某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26天,2009年12月19日出院回家继续康复治疗,前后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3万多元。住院期间,楚某一直由家人负责护理。2010年12月24日,该公司向楚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通知书中没有注明任何理由,并于2011年1月为楚某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和停缴社会保险费的手续。养伤期间,楚某提出请求要求认定工伤,但公司一直以其无证驾驶、不能认定工伤为由拒绝,之后,楚某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2010年12月31日,某开发区劳动部门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楚某受伤为工伤。该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却未按规定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6月1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楚某为伤残8级。此时,楚某为尽快落实工伤待遇,提出与公司私下解决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自己7万元,以后落实的各项工伤补助全归公司,自己绝不再与公司有任何争议。但该公司领导仍然不予理睬,反而对楚某的伤残等级评定提起再次鉴定申请。2011年8月31日,经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楚某为伤残5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仲裁委立案审理后,应楚某的要求,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公司一次性支付楚某各项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等20万元,该公司协助楚某落实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等款项归该公司所有,楚某不再追索。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之后的经济补偿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一起承担,避免企业独自负担的困境,不但为企业减轻负担,也为企业减免劳动保障局的深入调查和考核,让企业在良好的信用和完善的保障制度下徐徐起航。
代理社保区域
省内19个(覆盖广东省内17个地级市):
广州、深圳、东莞、清远、江门、河源、韶关、茂名、湛江、肇庆、云浮、佛山、珠海、梅州、惠州、中山、汕头、番禺、从化、
省外32个(覆盖全国26个省):
北京、上海、昆明、沈阳、大连、重庆、成都、南京、无锡、南通、苏州、长春、吉林、杭州、宁波、呼和浩特、南宁、石家庄、天津、郑州、济南、青岛、福州、长沙、南昌、太原、合肥、哈尔滨、西安、海口、武汉、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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