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安庆光彩大市场超人厨具经营部的业主,公开销售广东一厂家生产的标有“荣事达”3个字的电器产品,被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荣事达公司)告上法院。
“荣事达”作为荣事达公司依法注册的商标,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从2003年底开始,陈某夫妇在安庆光彩大市场开
办的超人厨具经营部,专门销售广东中山市黄圃镇荣仕达卫厨电器厂生产的侵犯“荣事达”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吸油烟机、煤气灶具、燃气热水器等产品。这些产品上虽使用Rou-sant商标,但在该商标下的显著位置注明了“荣事达”3个字。去年6月,中山市工商局黄圃分局认为该厂的行为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经荣事达公司交涉,该厂于去年11月1日更名为中山市黄圃镇荣厨电器制造厂。
去年3月22日,陈某夫妇经营的超人厨具经营部因销售“荣仕达卫厨电器厂”生产的Rousant牌煤气灶具等系列产品,并在销售现场公开张贴“荣事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店堂招牌,被安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了部分产品。同年9月23日,安庆市工商局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陈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查封了剩余产品并认定其非法经营额约3万元。陈某表示不再销售侵权产品,但去年12月3日,荣事达公司仍在超人厨具经营部购得Rousant牌吸油烟机1台,并请公证机关作了公证。荣事达公司将陈某夫妇、中山市黄圃镇荣厨电器制造厂诉至安庆市中级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荣事达”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荣厨电器制造厂在其生产的电器产品上,以显著位置标明“荣事达”3个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陈某夫妇作为家用电器行业的经营者,应知“荣事达”为注册商标,其销售侵权电器产品,且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仍有暗中销售行为,亦构成对荣事达公司商标权的侵犯。庭审过程中,荣事达公司明确表示在本案中放弃追究生产商的侵权责任,仅要求追究销售渠道销售商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关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陈某夫妇立即停止侵犯“荣事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荣事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经法官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陈某夫妇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