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关于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处理
婚姻律师电话13450371406(张静),11、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且共同居住的房屋享有共同使用权。
12、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
13、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
14、一方父母承租的,由夫妻与承租房屋的父母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房屋,离婚时该夫妻共同享有部分使用权。
15、夫妻一方承租的房屋,离婚时承租人迁出,另一方在租赁期内要求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应予支持。
16、对于夫妻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有条件分租的,应当予以分租;不宜分租的,应当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和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归一方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17、对于一方婚前承租或一方父母承租,夫妻婚后实际单独、居住不满3年的房屋;或者一方父母承租,该夫妻享有部分使用权的房屋,离婚时,一般应当将该房屋判归承租人或承租方当事人使用,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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