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关于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处理
婚姻律师电话13450371406(张静),18、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离婚时,房屋能够分割使用的,可以判决分割使用,当事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房管部门办理分租手续;不宜分割使用的,应当在征求房管部门意见后酌情处理。
19、夫妻双方享有共同使用权的房屋是一方单位或一方父母单位的自管公房的,离婚时,一般应当判决该房屋归单位方的当事人使用,使用方给迁出方适当的经济补偿;也可以在征求产权单位意见后酌情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有房屋未从家庭共有房屋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以先行处理离婚问题,房屋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房屋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房屋析产案件的当事人,以离婚案件中要求析产的一方为原告,房屋的其他共有人为被告。
21、本意见关于经济帮助或经济补偿的金额,一般以不超过讼争房屋(或同类房屋)在一审诉讼期间的租金的五倍为宜,以二年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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