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抢救费用由谁支付
交通事故律师:13450371406(张静),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尽量查明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有关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支付抢救费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尸体处理费用的支付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并裁定先予执行。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九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依照前款缴纳的罚款全部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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