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化妆品进口标签备案
产品配方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提供全部成份的名称、使用目的、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特殊情况,如不同分子式、含结晶水等应详细说明),并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复配原料应提供各原料的比例及含量;
(二)植物原料应提供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或杂质情况;
(三)配方成份命名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化妆品原料的国际标准命名》(INCI名)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化学名或拉丁学名,但不得使用商品名、俗名;
(四)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
(五)含有动物脏器提取物的,应提供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六)凡在产品配方中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的,应在产品配方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七)《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原料有规格要求的,申报单位还应提供由原料供应商出具的该原料的质量规格证明;
(八)分装组配的多剂型产品(如染发、烫发类),或存在于同一不可拆分包装内的不同配方内容物组合而成的产品,应将各部分配方分别列出;
(九)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十)凡宣称专为儿童或婴儿设计的产品配方,应提供设计科学依据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资料。
申报单位提供的原料来源明细表,应列出各原料的生产厂商、原料批号。
申报单位提供的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材料应包括:
(一)根据化妆品使用原料及产品特性,提供产品中可能存在并具有安全风险的物质名称(包括原料中带入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相关检测方法、检测数据和安全分析报告,工艺改进的措施;
(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化妆品中带入或产生的物质含量水平的技术材料等。
申报单位提供的化妆品中首次使用的原料或提取物的相关材料应包括:
(一)人工合成原料
1、原料名称(INCI 名及CAS号)、化学结构及其鉴定谱图;
2、合成工艺的说明和流程,及合成中所使用的原料、催化剂、中间产物、副产物、杂质;
3、原料的理化性质,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功能及限用物质最大允许用量;
4、原料的质量规格,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纯度及杂质含量指标等;
5、原料及杂质的检验方法。
6、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二)生物原料或矿物原料;
1、提供生物及有机矿物原料INCI 名,原料的基源学名,使用部位(生物原料提供)、产地、采收期;及有关该原料化学成分及功能的研究和文献资料;
2、提供加工、提取方法和使用试剂,含溶剂和稳定剂、辅料、杂质;
3、原料的理化性质,原料在化妆品中的功能及限用物质的最大允许用量;
4、原料的质量规格,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纯度及杂质含量指标等;
5、原料及杂质的检验方法。
6、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
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颜色、气味、性状等感官指标;
(二)微生物指标(不需检测的除外)、卫生化学指标;
(三)烫发类、脱毛类、祛斑类及含羟基酸类产品还应有pH值指标(油包水除外)及其检测方法;
(四)进口产品,应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产品执行标准不含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时,应单独提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材料);
(五)申报单位应提供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联络: 邓先生 手机:15014824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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