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也简称为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包括两种情况:
(1)因违反商标法而被商标局撤销:
一是由于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或图形,或自行改变注册人名字、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等;
二是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三是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商标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争议撤销:
如数个当事人所争议的商标确属相同或类似,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后注册当事人的商标,维护先注册当事人的商标专有权。
撤销商标与注销商标不同:
注销商标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自动放弃专用权引起的;
撤销商标是商标局对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所给予的处分;或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所作出的终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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