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涂料备案须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开始,对进口涂料(HS编码3208、3209项下的商品)的检验采取登记备案、专项检测制度与口岸到货检验相结合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进口涂料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根据需要,可以向备案机构申请进口涂料备案。
2.备案申请人应在涂料进口前至少2个月向备案机构申请备案,详见申请备案说明。
3.备案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后,对所申报进口涂料中的有害物质进行专项检测,合格即可签发《进口涂料备案书》,有效期二年。
4.《进口涂料备案书》仅限于涂料进口报检时使用,已备案的《进口涂料备案书》对各入境口岸均有效。进口涂料报检时,已备案的应同时提交《进口涂料备案书》,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采取核查货证、抽查检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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