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担保公司担保制度能让诉讼保全制度成为包括穷人、弱者在内所有当事人信赖的朋友。财产保全错误情形探讨 先看一件关于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案例:本案原告方徐某是另一已判案件中的被告,在该案中财产保全范围、措施和程序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由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会导致一定的损失,为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和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申请有错误,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申请人故意伪造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其目的在于干扰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活动或者出于恶意报复等;第二,申请人诉讼决策失误,即申请人由于过失错误对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财产保全的数额超出其实际有权请求的范围。以上两种情况,申请人都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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