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家具报关深加工证明办理,代理家具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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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检流程
目前,进口家具属于法定(强制性)检验商品,即属于《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简称目录),此外,进口家具业属于法定植物检疫和法定卫生检疫的商品,必须由检疫部门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
进口家具到货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报关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检验检疫部门受理保检后,先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受理报关。检验检疫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如检验检疫合格,则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若存在不合格项目,则出具相关检验证书或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2 报检要求
报检时间
收货人必须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证单,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由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检验检疫;未报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报检地点
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外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进口商品检验地点的,在约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未约定检验地点的,在卸货口岸、到达站或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进境货物应当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卫生检验机关报检。所以,进口家具作为植物产品,为便于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监管,应当向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单证及要求
(1)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检验检疫地点和期限内,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如是收货人委托其代理人报检的,还需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委托书》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在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时,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发票、同一提单填写1份报检单为宜。
同时须提供以下相关单证:
合同 CONTRACT
发票 INVOICE
装箱单 PACKING LIST
发货检验原始码单 LOG LIST
提单 BILL OF LADING(简称B/L)
产地证 CERTIFICATE OF ORIGIN
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 CERTIFICATE OF PLANT QUARNTINE
凭样成交的,还应提供成交小样以及有关的说明书等资料。
(2)以上单证中产地证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必须提供正本远见,其余可提供正本复印件。
(3)我国对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要求:
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当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予以声明
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具体数据见国质监函[2001]202号);
从输出国家或地区进口带树皮原木,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
受理报检评审
(1)报检人应具备报检资格;
(2)上述报检资料应齐全、完整和清晰;
(3)包简单、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内容须一致;
(4)检验资料签字、印章、有效期、签署日期和表达内容应真实有效,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必须是原件。
(5)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进口家具产地证、植检证办理
红木进口濒危证、非濒危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