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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保证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第三条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基本要求。进口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原则上不得低于我国压力管道元件的安全性能基本要求。
本规则不包括安全阀的型式试验。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企业进行型式试验工作。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是验证产品安全性能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要求而进行的技术文件审查、样品检验测试和安全性能试验。
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金属管(无缝钢管)典型产品有:
1.
输送石油、天然气用且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钢管;
2.
大口径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
3.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25mm);
4.
用于地下和地面之间输送液体或气体的金属油管和下入钻井眼内作衬壁的金属套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
第四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五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机构在接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或者委托其进口代理商的型式试验约请后,应当按照本规则相关附件的要求编制型式试验方案,并且告知具体的试验时间。
第六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向型式试验机构申请型式试验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制造单位名称和地址(进口代理商还需提供进口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二)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
(三)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
(四)型式试验需要的设计文件等其他资料。
第七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包括设计(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试样)的检验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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