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题注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一个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