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主体:
扬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
4、《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三、办事程序:
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申请审批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正式报告,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作出审查意见。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审批重组、股份制改造的正式申请文件;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关于重组、股份制改造的董事会决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
3、重组、股份制改造的有关协议或同意的相关文件;
4、重组、股份制改造的方案;
5、有关投资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
6、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个人简历;
7、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