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需知
《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一款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由此可见,异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异议商标。
被异议商标必须是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定,已刊登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并仍处在三个月公告期内的商标。对于正处在商标局审查过程中的商标,或者已经通过上述审查但尚未刊登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上的商标,或者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要求在异议申请书中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公告期号、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异议申请书中没有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号的,就无从知晓异议人是对哪个特定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无法立案。如果将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码填写错了,就会造成真正有异议的商标没有被提出异议而获得注册并发放商标注册证;没有异议的商标却被提出了异议而不能获得注册。因此,商标局要求除了法律规定要明确载明被异议商标的初审公告期和初审号外,同时应将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的复印件一并附上。便于异议人在递交申请前和商标局收到申请书后进行核对。
2、有明确的异议人与被异议人。
提出异议的为异议人,对于异议人法律并没有具体限制,可以是机关、社团、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总之是任何人。
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人为被异议人。如果被异议商标在申请过程中已经发生转让变化的,则被异议人就是该商标的新的申请权利人。
3、有明确的请求、具体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递交异议申请书应该说是表示要提出异议。但仅有异议申请书表格式的首页,还不能称之为有明确的请求。明确的异议请求包括撤销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审定。具体的异议理由和事实通常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侵犯驰名商标权益、侵犯在先权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含有容易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等。并列举禁用、在先商标权利、引证商标如何驰名、在先拥有著作、肖像、专利等权利及异议理由中所涉及的有关事实。
4、在异议期内提出。
商标异议期限为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例如,某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03年1月14日,则该商标的异议期为2003年1月14日——2003年4月13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异议期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的,异议申请日为递交日为准。依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异议人以邮寄方式提交异议申请的,异议申请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商标代理组织通常在一个信封内同时邮寄多份申请材料,因每个异议申请日期都必须有相应的信封及邮戳日加以证明,无法实现每一个异议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们提倡一个信封一份异议申请。另外请代理组织注意,千万不要将异议申请书与其他书件如变更申请、许可合同备案等装在一个信封邮寄,很容易耽误异议期限。
5、属于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的范围。
对于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关于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
一、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二、提供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1份;
2、《商标代理委托书》3份;
3、异议人主体资格或身份证明(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4、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3份;
5、异议详细理由3份(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官方费用:根据商标局规定,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四、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五、所需时间
一年半左右时间商标局作出异议裁定
六、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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