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后续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税系统管理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 企业可在以后年度税前弥补的亏损,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亏损额。
纳税人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值,则为申报亏损企业。如果企业当年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无误后,其申报亏损金额暂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企业在申报期内自查办理重新申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变化后的亏损金额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企业申报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亏损金额发生变化的,应以查定后的亏损额作为以后年度弥补亏损依据。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的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纳税人5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五条 纳税人需弥补亏损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作为备案管理: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账;
2.弥补亏损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3.被弥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报告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对于分立(兼并、股权重组)企业,应提供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前原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表和分立(兼并、股权重组)协议。
纳税人上述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同《弥补亏损税前扣除台账》比对,逻辑审核无误后,在纳税申报(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第六条 纳税人用当年应纳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下列顺序依次弥补:
1.应税所得;
2.需要补税且比例较高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3.需要补税且比例较低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企业分利等);
4.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5.其他免税所得。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可不再补税。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七条 亏损和亏损弥补情况的检查:
年度申报亏损企业必须列入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检查范围。
根据新的《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截止4月底前,汇算清缴检查应统一安排在4月底以后进行。
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当年亏损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亏损额较大、以及利润异常波动、涉及关联方关系的亏损企业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弥补金额大小、弥补年限长短,以及分类管理的要求选取重点检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应实地调查了解亏损企业的真实情况,发现虚报亏损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并按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偷税的,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和亏损企业应分别建立《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对延续弥补亏损实行动态管理。
企业经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检查或税务稽查后,以查定亏损额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台账》当年度亏损额填列依据。
第九条 企业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汇总填列《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并进行逐级汇总上报。
各地市《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情况统计表》于6月底前向省局报送。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