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开工前资料
1、 中标通知书及施工许可证 (乙方负责收集)
2、 施工合同 (乙方负责收集)
3、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乙方负责收集)
4、 质量监督登记书 (乙方负责收集)
5、 质量监督交底要点及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乙方负责收集)
6、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乙方负责收集)
7、 施工图会审记录 (甲方组织乙方及设计单位参加) (表4)
8、 经监理(或业主)批准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乙方负责做,上报监理单位审核)
9、 开工报告 (乙方做) (表2)
10、 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参建单位都要做) (质量表)
1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乙方做) (验收表1)
12、 技术交底记录(表28 各个班组之间交底 模板工、钢筋工、砼工)
13、 测量定位记录 (表11) (根据甲方提供的坐标点)
第二部分 试验资料
1、 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2、 砂、石检验报告
3、 各强度等级砼配合比试验报告
4、 砼试件强度统计表、评定表及试验报告
5、 各强度等级砂浆配合比试验报告
6、 砂浆试件强度统计表及试验报告
7、 砖、石、砌块强度试验报告
8、 钢材力学、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及钢筋焊接接头拉伸、弯曲检验报告或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检验报告
9、 预应力筋、钢丝、钢绞线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
10、 桩基工程试验报告
11、 钢结构工程试验报告
12、 幕墙工程试验报告
13、 防水材料试验报告
14、 金属及塑料的外门、外窗检测报告(包括材料及三性)
15、 外墙饰面砖的拉拔强度试验报告
16、 建(构)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
第三部分 材料、产品、构配件等合格证资料
1、 水泥出厂合格证(含28天补强报告)
2、 砖、砌块出厂合格证
3、 钢筋、预应力、钢丝、钢绞线、套筒出厂合格证
4、 钢桩、砼预制桩、预应力管桩出厂合格证
5、 钢结构工程构件及配件、材料出厂合格证
第四部分 施工过程资料
1、 设计变更
2、 工程测量、放线记录
3、 预检、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
4、 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测量记录
5、 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施工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施工日志
8、 砼开盘报告
9、 砼施工记录
10、 砼配合比计量抽查记录
1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
12、 工程质量事故及事故原因调查、处理记录
13、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4、 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5、 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及复工申请
16、 工程复工通知书
第五部分 必要时应增补的资料
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
2、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包括分色)单位的变更、更换情况及原因
3、 勘察、设计、监理单位执业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明
4、 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现场管理售货员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上岗证明
5、 经建设单位(业主)同意认可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6、 见证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7、 设计单位派驻施工现场设计代表委托书或授权书
8、 其他
第六部分 竣工资料
1、 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 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 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 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 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 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 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质量保证资料审查记录)
10、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观感质量评定表)
13、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书) (有施工单位填写)
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填写)
15、 竣工图
签证须知:
一、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财务部、监理单位、乙方各留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四方签字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得以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大时,必须由主办人员所在的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现场签证程序
1、乙方提出签证申请 甲方、监理单位同意进行签证 甲方代表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量测量、签字确认。
2、乙方填写现场签证单(现场签证单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标准规范表格)各单位必须签字盖章并留存 乙方对签证单做一份完整预算作为结算依据。
三、签证的效力
1、乙方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甲方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对甲方的指令确有异议(拒签),在甲方坚持要求执行时,乙方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2、凡签证责任人未按法律、法规、现行有效标准及合同约定时间内对对方提出的文件予以签证或签复的,应视为要求已被确认,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责任方承担。
3、本办法为甲乙双方在合作中的经济或法律责任界定的依据,包括返工、返修、停工损失、延误的工期及其他经济损失。
.例外处置
1、必要时,甲方可发出口头指令,施工方对甲方的口头指令应予以执行。但乙方应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文件,甲方必须签证确认。
2、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下达指令的要求,并将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48小时内不予下达或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及顺延的工期,赔偿乙方的有关损失。
八、附则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工程变更洽商记录,施工单位是没有权利发出的,监理单位也没有权利直接确认。
我们的流程是:变更洽商前,不论是谁提出的,必须先汇报到甲方处,经甲方核实是否需要变更,以及变更的工程量或者工程量的核算方式后,再由设计单位发出[与设计无关的无需经过设计]。
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先施工后确认情况出现,否则,一些隐蔽工程是无法通过事后复查来明确的。
当然,这需要甲方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人员配置。
通常都是三方参与签证工程量的现场计量,对于一定数量和金额以上的工程量,业主方审计部门可能还会参与进来。其实有时候不少监理和现场业主对于工程造价知识不是很清楚,往往让施工单位钻空子,我是一直提倡全过程审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