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线电缆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由市局实施。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2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2006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2006]413号)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2005年12月2日国务院,国发[2005]40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12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3月21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1号
3 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a)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限制新建项目:2005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电线(特种电缆及500千伏及以上超高压电缆除外)项目;1999年9月1日以后不得新建电缆制造项目。
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
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
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
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4.1.3 申请人应是电线电缆(包括所有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线电缆,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a)对投资建设限制类所列的国家禁止投资项目的(限制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但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且能提供市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可以提交办证申请:
1)企业在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实施前(按表4.1.1中对应的限制日期前)建设的生产项目,现提出办证申请的企业;或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请期满换证的企业;
2)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3)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4)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5) 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表4.1.1 电线电缆发证产品
序号 | 产品 单元 | 产品品种 | 产业政策限制类规定 | 申请书填写型号举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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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架空绞线 | 1 | 铝绞线 | 1999年9月1日以后不得新建 | J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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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芯铝绞线 | JL/G1A、JL/G1B、JL/G2A、JL/G2B、JL/G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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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型钢芯铝绞线 | JL/G1AF、JL/G2AF、JL/G3A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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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铝合金绞线 | JLHA1、JLHA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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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芯铝合金绞线 | JLHA2/G1A、JLHA2/G1B、JLHA2/G3A、JLHA1/G1A、JLHA1/G1B、JLHA1/G3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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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芯铝绞线 | JL/LHA2、JL/LHA1 | |||||||
3 | 铝包钢绞线 | JLB1A、JLB1B、JLB2 | ||||||
铝包钢芯铝绞线 | JL/LB1A | |||||||
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 | JLHA2/LB1A、JLHA1/LB1A | |||||||
4 | 钢绞线 | JG1A、JG1B、JG2A、JG3A | ||||||
2 | 漆包圆绕组线 | 1 | 聚酯漆包铜圆线 | 2005年12月2日以后不得新建 | QZ-1/155、QZ-2/155 QZ-1/130L、QZ-2/130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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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缩醛漆包铜圆线 | QQ-1/120、QQ-2/120、QQ-3/120 | ||||||
3 | 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 QA-1/130、QA-2/130 QA-1/155、QA-2/155 QA-1/180、QA-2/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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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 QZY-1/180、QZY-2/180、QZY-3/180 QZYH-1/180、QZYH-2/180 | ||||||
5 | 聚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 QY-1/220、QY-2/220 QY(F)-1/240、QY(F)-2/240 | ||||||
6 | 聚酰胺复合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 Q(A/X) -1/130、Q(A/X) -2/130 Q(A/X)-1/155、Q(A/X)-2/155 | ||||||
7 | 180级聚酰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 Q(ZY/X)-1/180、Q(ZY/X)-2/180、Q(ZY/X)-3/180 Q(Z/X)-1/180、(Z/X)-2/180、Q(Z/X)-3/180 | ||||||
8 |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漆包铜圆线 | QXY-1/200、QXY-2/200 | ||||||
9 | 自粘性直焊聚氨酯漆包铜圆线 | QAN-1B/130、QAN-2B/130 QAN-1B/155、QAN-2B/155 | ||||||
10 | 180级自粘性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 QZYHN-1B/180、QZYHN-2B/180 QZYN-1B/180、QZYN-2B/180 | ||||||
11 | 200级自粘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 Q(Z/XY)N-1B/200、Q(Z/XY)N-2B/200、Q(ZY/XY)N-1B/200、Q(ZY/XY)N-2B/200 | ||||||
12 | 200级聚酰胺酰亚胺复合聚酯或聚酯亚胺漆包铜圆线 | Q(Z/XY)-1/200、Q(Z/XY)-2/200、Q(ZY/XY)-1/200、Q(ZY/XY)-2/200 | ||||||
13 | 200级聚酯-酰胺-亚胺漆包铜圆线 | QZXY-1/200、QZXY-2/200 | ||||||
3 | 塑料绝缘控制 电缆 | 1 | 聚氯乙烯绝缘控制电缆 | KVV、KVVP、KVVP2、KVVP3、KVV22、KVVP2-22、KVV32、KVVR、KVVRP,阻燃电缆型号应符合GB/T19666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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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定电压1kV 和3kV挤包绝缘电力 4 | 1 | 额定电压1kV和3kV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 1999年9月1日以后不得新建 |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 ||||
2 | 额定电压1kV和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 ||||||
3 | 额定电压1kV和3kV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额定电压1kV和3kV硬乙丙橡胶绝缘电力电缆 |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 ||||||
5 | 额定电压6kV 到35kV挤包绝缘电力 电缆 | 1 | 额定电压6kV到30kV电力电缆 | VV、VLV、VY、VLY、VV22、VLV22、VV23、VLV23、VV32、VLV32、VV33、VLV33 YJV、YJLV、YJY、YJLY、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 ||||
2 | 额定电压35kV电力电缆 | YJV、YJLY、YJY、YJLV、YJV22、YJLV22、YJV23、YJLV23、YJV32、YJLV32、YJV33、YJLV33、YJV42、YJLV42、YJV43、YJ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EV、ELV、EY、ELY、EV22、ELV22、EV23、ELV23、EV32、ELV32、EV33、ELV33、EV42、ELV42、EV43、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HEV、HELV、HEY、HELY、HEV22、HELV22、HEV23、HELV23、HEV32、HELV32、HEV33、HELV33、HEV42、HELV42、HEV43、HELV43等标准要求的型号 | ||||||
6 | 架空绝缘电缆 | 1 | 1kV聚氯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 JKV、JKLV、JKLHV | ||||
1kV交联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1kV聚乙烯绝缘架空绝缘电缆 | ||||||||
JKYJ、JKLYJ、JKLHYJ、JKY、JKLY、JKLHY | ||||||||
2 | 10kV架空绝缘电缆 | JKYJ、JKTRYJ、JKLYJ、JKLHYJ、JKY、JKTRY、JKLY、JKLHY、JKLYJ/B、JKLHYJ/B、JKLYJ/Q、JKLHYJ/Q、JKLY/Q、JKLHY/Q |
4.2 申请人责任
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
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
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
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
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4.3.1)
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
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4.3.1 新办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
2 |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4 |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 1份 | 原件 |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
* |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4.1要求提交材料 | |||
备注 | 1、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 (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1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
7* |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补交材料;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交材料; (4)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
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
3 | 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5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
1套 | 复印件 | ||||
6*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
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 |
8* |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 |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 |
2 |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
3 | 所属单位企业原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1份 | 复印件 |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 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 | |
1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
6* | 所属单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 |
7* | 所属单位的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
表4.3.3补领证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4.3.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3)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表4.3.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申请注销的原因 | 1份 | 原件 |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 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1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 |
4.4 行政许可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6]69号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
5 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5.1 受理人审核要求
5.1.1 新办 (见表5.1.1)
申请人首次申请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
5.1.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5.1.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
5.1.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5.1.2.2)
5.1.3 补领证书(见表5.1.3)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
5.1.4 期满换证(见表5.1.4)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5.1.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电线电缆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
表5.1.1 新办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5)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根据表4.1.1中限制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 (7)企业成立日期是否符合限制类要求; (8)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申请书中申证单元、规格型号栏目中的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5)根据表4.1.1中限制类核对企业申请的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 (6)核对企业成立日期,是否符合限制类要求; (7)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营业执照)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
4 | 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 | 1份 | 原件 | 证明内容包括: (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 (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
* | 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5.1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
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表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4)变更情况的描述清晰、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等的变化内容; (5)申请表中新增的产品名称与表4.1.1中的名称一致; (6) 根据表4.1.1中限制类核对企业新增的产品是否属于限制类; (7)企业成立日期是否符合限制类要求; (8)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填写齐全。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3)证书的名称与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一致。 |
1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1) 与原件一致; (2)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3)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
7 | 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 (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要求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4)取证方式变更的,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
表5.1.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2 | 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工商局颁发的变更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 1份 | 复印件 | (1)与生产许可证证书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
4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5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与变更前营业执照的信息完全一致。 |
1套 | 复印件 | |||
6*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
8* | 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1)与原件一致;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
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 (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 (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 (4)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
2 | 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
3 | 所属单位企业变更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 | 1份 | 复印件 | 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所属单位名称完全一致。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集团公司证书及名称变更的所属单位副本; (2)证书中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与变更前的营业执照信息完全一致。 |
1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6* | 所属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 (1)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
7* | 所属单位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 (2)证明内容与变更内容一致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
表5.1.3补领证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证书申请书 | 1份 | 原件 | (1)申请书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书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在有效期内。 |
4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
表5.1.4期满换证
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表 | 1份 | 原件 | (1)申请表每页的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 (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4)申请人在声明中表述企业此次期满换证与取证时没有差异; (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2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 (3)经营范围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 (4)以集团公司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所属单位的。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 (1)证书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6* | 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 1份 | 复印件 (同时交验原件) | (1)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 (2) 与原件一致; (3)证明文件中的企业生产地址与企业申请产品的生产地址一致。 (4)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 |
备注 | 1、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 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
表5.1.5注销生产许可证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形式 | 要求 |
1 | 申请注销的原因 | 1份 | 原件 | (1)说明了注销原因; (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营业执照副本 | 1份 | 复印件 | (1)与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一致 |
3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 | 1份 | 复印件 | (1)与原件一致; (2)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
4 | 生产许可证 | 1套 | 原件 |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证书的企业名称与企业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1套 | 复印件 | |||
5* | 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 | 1份 | 原件 | (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 (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
备注 | 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人涉及到序号带*的必须提供。 |
5.2 受理结果
5.2.1 申请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外,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受理人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
5.2.2 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5.2.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5.2.4 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5.3 工作时限: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