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凡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当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各分支机构,以及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四.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为了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准确率,规范征纳行为,税务局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继续积极倡导纳税人委托有鉴证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涉税鉴证业务,并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提供相关鉴证报告。
五.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整理者@德浩华代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