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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胜任工作被开除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予以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仲裁委对陈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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